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

《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标准》已经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施行。该标准全面、系统规定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

授课机构: 百益荣教育

上课地点: 天河校区

开设班型:早班,晚班,周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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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标准》已经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施行。该标准全面、系统规定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应该掌握和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并对四个级别的培训鉴定方法做了明确规定。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及资格认证有了统一规范和科学依据,并已正式纳入国家考试制度这一法制轨道。依照该标准,经过正规培训并且鉴定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简称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证书颁发: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应等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关系协调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培训对象:企业人力资源总监(或分管劳动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人事部主任、劳人处处长)以及其他从事劳动人事管理或专门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高级职员。

申报条件: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