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从事国家批准的视
授课机构: 肇庆端州浩杨财务培训
上课地点: 天河校区
开设班型:早班,晚班,周末班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从事国家批准的视同出口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
二、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三、提供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三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除表格外)
1.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及资料:
(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纳税人提供);
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4〕46号)无需办理备案登记者,建议附此类资料: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实行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主营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纳税人提供);
(5)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代理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纳税人提供);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类型证明;
(8)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
2.其他应办理退(免)税认定的企业需要出示的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
(2)中标合同;
(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适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五、办理程序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收到出口企业的申请及资料后,经过初审,发给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企业填写完毕,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内容及有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和实地审核,情况属实的,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出口退税企业资格认定的相关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