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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北京海淀凯文学校招生章程(最新修订版)

来源: 北京海淀凯文学校      编辑:佚名

2021年北京海淀区凯文学校公布了最新的招生章程,通过章程,家长们可以了解北京海淀凯文学校的性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招生对象、学习期限等详情。有申请学校的意向,可以重点参考一下信息:

北京海淀凯文学校

**章 总则

**条 学校名称:北京海淀凯文学校 (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学校性质:经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北京凯文智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出资兴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实施学历教育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学校宗旨: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对教育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牢固树立依法办事、尊重章程、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形成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支持和参与学校管理的格局;要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校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65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初级、中级、高级

办学类型: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

第七条 办学内容: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

第八条 办学规模:60(个班)。

第九条 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6-12岁适龄儿童,13-15岁少年,16-18岁少年,学习期限为1-12年级,教学采用普通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二章 学校党建**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本单位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本单位应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党的**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人员,保障党组织的**经费。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具备条件的要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通过联合组建、**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

第十一条 党组织是党在民办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导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十二条 党组织设书记1名。符合条件的党员出资人、董事长、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并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对未进入学校管理层的党组织书记进行调整。适当提高党组织班子成员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交叉任职比例。党组织党员人数7人以上应设立党的组织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和德育**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学校设立的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党组织**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

第十五条 学校办学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学校的举办者北京凯文智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2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第十七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收取学费。

第四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 向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报请设立学校的申请和方案;

(二) 组建首届学校决策机构,推荐决策机构负责人;

(三) 制定学校章程;

(四) 了解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 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六)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七) 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八) 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第五章 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

(二) 聘任和解聘校长;

(三)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计划;

(五)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 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八)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九) 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决策机构的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决策机构负责人任期 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二十三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并签字方能生效。

第六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学校决策机构聘任,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校长任期每届 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 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外的其他**人员,并实施奖惩;

(四) 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育教学质量;

(五) 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

(六) 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学校**和学校财务状况;

(七) 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监事1人。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有举办者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本单位董事、校长(或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学校财务;

(二) 对学校董事、校长(或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学校董事、校长(或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 其他法定职权。

(五)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章 教师、其他**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与教师和其他**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原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章 修改章程、变更登记事项及学校的终止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变更登记事项,应经过决策机构同意,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同时向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需终止办学的;

(五)生源不足,资金无法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

(六)举办者提出终止申请。

第三十九条 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清算结束后,学校将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批准,注销办学许可证,然后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1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决策机构;

第四十三条 学校登记事项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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